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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以下简称黄堤信用社)诉被告吴本新、傅百正、王本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吴本新;傅百正;王本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金初字第61号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负责人吴素芳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畅子辉,获嘉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吴本新,农民。被告傅百正,农民。被告王本富,农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以下简称黄堤信用社)诉被告吴本新、傅百正、王本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堤信用社于2013年10月25日以双方以10500元协商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本新、傅百正、王本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本新、傅百正、王本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撤回对被告吴本新、傅百正、王本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分社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应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