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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民三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林清诉豫北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清,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三初字第180号原告韩林清,男。委托代理人江斌,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林清诉被告河南省豫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林清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林清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0元,由原告韩林清负担。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