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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大家艺术专修学校与叶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家艺术专修学校,叶剑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杭州大家艺术专修学校。诉讼代表人孙逢南。被告叶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家艺术专修学校诉被告叶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大家艺术专修学校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