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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孟飞与深圳市泰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飞,深圳市泰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44号原告孟飞,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陆明,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泰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飞诉被告深圳市泰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飞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义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