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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郑满花与张灵珠、林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满花,张灵珠,林志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6号原告:郑满花。委托代理人:王雨恩。被告:张灵珠。被告:林志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满花与被告张灵珠、林志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林志汉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满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郑满花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