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4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226号原告淡某某,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剑波,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淡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淡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相立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