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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4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226号原告淡某某,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剑波,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淡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淡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相立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