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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年友与王永平、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年友,王永平,杨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陈年友,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邱永斌,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平,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杨颖,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年友诉被告王永平、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年友的委托代理人邱永斌,被告杨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年友诉称,2009年7月28日,被告王永平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然而,该笔借款被告王永平至今仍未返还。被告杨颖与被告王永平系夫妻关系,故被告杨颖对该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王永平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杨颖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永平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杨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颖辩称,两被告于1998年1月8日结婚,后于2011年2月22日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永平一直在赌博,并与他人开赌场。本案的借款系被告王永平赌博时向他人借的,属于赌债。被告杨颖不应承担被告王永平的赌债,且被告王永平借的这笔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纯粹用于赌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永平也没有将其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两被告在离婚时,被告王永平承诺其个人债务均由其个人承担。故被告杨颖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永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8日,被告王永平向原告借款9万,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杨颖与被告王永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2月22日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被告杨颖提供的离婚证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被告王永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其提交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主张被告王永平返还借款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原告主张被告王永平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4月12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颖与被告王永平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颖主张本案借款系赌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杨颖对被告王永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永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年友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杨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年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永平、杨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永平、杨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剑斌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华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