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23号原告:马鞍山市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慧琴,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兆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康泰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