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倪云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倪云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王重阳。委托代理人徐明伟、潘福特。被告倪云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倪云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郦金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于2012年在原告处办理了卡号为4367455154477926的龙卡汽车卡,同时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其中,协议第三项“使用”第6点约定:被告在对账单设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7点约定:被告提取现金时需按笔支付手续费(境外:通过visa及万事达卡网络取现,取现金额的3%,最低3美元;通过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取现,12元+取现金额的1%,其中按取现金额的1%计算的部分最低为2元。境内:取现金额的1%,最低2元,最高100元)。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协议第五项“还款”第5点约定: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需按月支付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人民币)。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从原告处领取了上述龙卡汽车卡,并自2012年4月21日起持卡进行消费。截止到2013年8月27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10134.97元、逾期还款利息1949.83元及滞纳金945.16元。被告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透支款本金10134.97元,并支付该款至2013年8月27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1949.83元,滞纳金945.16元;2.被告支付自2013年8月28日起以欠款12084.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以上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背面附重要提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制作的被告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的案涉信用卡交易明细(含还款内容)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被告向原告申领后的卡号为43×××26的信用卡截止到目前为止,尚有透支款10134.97元。而被告作为该信用卡的持卡人,应对该信用卡所产生的透支款项负有还款义务。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倪云飞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透支款10134.97元和该款至2013年8月27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1949.83元、滞纳金945.16元,合计13029.96元,此款限倪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倪云飞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2084.8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此款限倪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倪云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倪云飞负担。该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同意倪云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