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21-06-30
案件名称
褚聪聪与陈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褚聪聪;陈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褚聪聪,女。被告:陈玉刚,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被告陈玉刚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玉刚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