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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74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8月5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为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龙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