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执民字第17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廖锋辉,徐小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建执民字第17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诉讼代表人苏志春。被执行人廖锋辉。被执行人徐小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廖锋辉、徐小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78990.34元及利息人民币18778.52元,诉讼费用人民币2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廖锋辉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市民路205号5幢401室房产,该房产因故一时难以处置。现被执行人廖锋辉去向不明且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17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