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板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带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板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法定代表人:林准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泽,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东,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带军,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西南镇。再审申请人中山市板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芙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板芙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主体谢文仕、谢文晃,违反法定程序。(二)案涉板芙镇金澳华庭共七期工程分期挂靠不同建筑公司报建,实际施工人均是谢文仕、谢文晃,一、二审未查清此事实以致作出错误判决。(三)再审申请人被挂靠报建工程于2011年5月已经结构封顶,不再需要钢材。被申请人提供2011年8月4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协议》及送货到第七期工地的《送货单》主张拖欠货款,与事实不符。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2011年5月之后的货款是错误的。(四)被申请人提供的《送货单》证据存在一系列明显失实的问题,一、二审认定有效,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追加谢文仕、谢文晃为被告,改判由谢文仕、谢文晃偿还被申请人1194296元货款及违约金,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板芙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一、二审判令板芙建筑公司承担偿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是否正确;2、一、二审是否遗漏诉讼主体。关于一、二审判令板芙建筑公司承担偿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板芙建筑公司是金澳华庭住宅小区第七期商住楼的承建商,谢文仕以板芙工程公司金澳华庭项目部的名义与黄带军签订《钢筋购销协议》并加盖金澳华庭项目部印章,且板芙建筑公司通过转账向黄带军支付过一百多万元的货款。即使板芙建筑公司未授权谢文仕购买钢材,谢文仕的行为亦构成表见代理。一、二审认定板芙建筑公司与黄带军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黄带军为证明其根据《钢筋购销协议》所供应钢材的数量,提供了9份送货单。该9份送货单均显示收货单位为板芙建筑公司金澳华庭七期工地,均由谢文仕或《钢筋购销协议》指定收货人谢荣签名确认已收货。送货单作为结算凭证可以证明供应钢材的数量及金额,板芙建筑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根据送货单及黄带军认可的已付货款金额认定欠款数额,判令板芙建筑公司向黄带军偿还欠款及违约金,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关于一、二审是否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板芙建筑公司与黄带军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板芙建筑公司与谢文仕、谢文晃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与本案纠纷无关,其可另循途径解决。板芙建筑公司主张一、二审遗漏诉讼主体,应追加谢文仕、谢文晃为本案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板芙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板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