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贺八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慎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贺八刑初字第787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慎,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管理区××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3)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慎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学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沈慎伙同“阿猫”(另案处理)窜到贺州市国际酒店对面的“泰和水果超市”,趁失主进超市买东西之机将被害人罗xx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64元)盗走,后销赃给他人。二、2012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沈慎伙同“阿猫”(��案处理)再次窜到贺州市向阳路,趁失主进店买蛋糕之机将被害人徐xx停放在“吉悦”蛋糕店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28元)盗走,后将该车开回沙田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三、2012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沈慎伙同李职欢(另案处理)窜到贺州市步行街“小丸子”童装店门口,趁被害人胡xx进店内看衣服之机,将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16元)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慎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沈慎伙同他人窜到贺州市国际酒店对面的“泰和水果超市”,趁失主进超市买东西之机,将被害人罗xx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64元)盗走。此节事实,被告人沈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xx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书,被告人沈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2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沈慎伙同他人窜到贺州市向阳路,趁失主进店买蛋糕之机,将被害人徐xx停放在“吉悦”蛋糕店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28元)盗走。此节事实,被告人沈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xx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书,被告人沈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2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沈慎伙同李职欢(另案处理)窜到贺州市步行街“小丸子”童装店门口,趁被害人胡xx进店内看衣服之机,将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16元)盗走。此节事实,被告人沈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xx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书,被告人沈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沈慎参与盗窃作案3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6308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慎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沈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被告人沈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晓龙代理审判员 盘桂淑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雨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