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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存规与胡平波、易军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规,胡平波,易军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王存规,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平波,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易军武,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规诉被告胡平波、易军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规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存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90元,由原告王存规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简松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