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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卓本飞与张寿德、六安市世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本飞,张寿德,六安市世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卓本飞。委托代理人:丁硕丰。被告:张寿德。被告:六安市世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鸿。委托代理人:何珽。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本飞诉被告张寿德、六安市世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卓本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本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本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7元,减半收取2,059元,由原告卓本飞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