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法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姚某、曹某与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曹某,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益法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姚某,男。委托代理人宋某,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在南县南洲镇。法定代表人曾建科,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男。上诉人姚某因不服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姚某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分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姚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敏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羚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