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金地球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金地球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地球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某某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地球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象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华某某给付租金34224元、诉讼费69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地球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华某某给付桂林市金地球市场服务有限公司11000元并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象山区人民法院(2013)象法执字第18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审 判 员 徐忠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兼书记员 阳征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