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计萍与郝志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计萍,郝志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李计萍,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代理人潘慧明,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志强,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村民。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计萍与被告郝志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计萍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计萍因未做伤残鉴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计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李计萍负担。审判员 张治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俊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