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被告:顾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惠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