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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被告:顾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惠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