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德军与雅丽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军,雅丽水泥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3697号原告邹德军,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雅丽水泥制品厂,地址三河市泃阳镇杨相公庄村东路口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军与被告雅丽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邹德军负担。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