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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孙月洲与林进勇、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月洲,林进勇,李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孙月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贵明,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进勇,男,汉族,被告李冬梅,女,汉族。原告孙月洲与被告林进勇、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所欠原告款15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我不欠那么多款。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进勇于2008年向原告借款止2008年12月13日共计15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索要此款未果,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签字的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付还。被告所辩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进勇、李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孙月洲人民币1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典生人民陪审员  林永民人民陪审员  林喜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