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肃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葵葵与李花荣婚约财产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葵葵,李花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肃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刘葵葵,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李花荣,女,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葵葵与被告李花荣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葵葵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