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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肃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葵葵与李花荣婚约财产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葵葵,李花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肃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刘葵葵,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李花荣,女,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葵葵与被告李花荣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葵葵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