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丁太红与姚有权、钱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太红,姚有权,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丁太红,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姚有权,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钱伟,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姚有权、钱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有权、钱伟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有权、钱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有权、钱伟的银行存款20200元(欠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祖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