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4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与陈阿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陈阿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444号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叶国裕,主任。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阿珍,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欧文聪,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与被告陈阿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以被告已与原告办理非住宅租赁合同等相关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撤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小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