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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强与被告侯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侯新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高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越康新苑*楼2门***室,身份证号码×××。被告侯新来,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荆各庄矿北工房**楼1门***室,身份证号码×××。原告高强与被告侯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强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