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强与被告侯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侯新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高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越康新苑*楼2门***室,身份证号码×××。被告侯新来,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荆各庄矿北工房**楼1门***室,身份证号码×××。原告高强与被告侯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强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