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洪英与王东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王某甲,女,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70年7月31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郭玉光,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聪雅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玉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相识,199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30日生一对双胞胎儿子,取名王文豪、王文杰。双方婚前没有矛盾,婚后婆媳不和,被告的妹妹和母亲打了原告,被告也不吭声,原告觉得被告老实,就一次次的原谅他。2009年,被告不与原告商量给他人顶名贷款,原告知道后去找公婆商量看怎么办,被告的妹妹就不愿意了,被告的母亲与妹妹再次与原告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擅作主张,也不能妥善处理原告与其家人的关系,原告与其过不下去了。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两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给别人顶名贷款确实没和原告商量,但双方没有什么矛盾,现在也不和被告父母住一起,两个孩子正在上初中,为着孩子也不能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相识,199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30日生一对双胞胎儿子,取名王文豪、王文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被告为他人顶名贷款的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共同养育两儿子,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虽然被告给他人顶名贷款不与原告商量,作事欠妥,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分歧。婚姻生活需要经营,双方今后要加强沟通,共同协商处理家庭事务。只要双方共同努力,还是能和好如初的。现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聪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记录朱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