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项宝根、龚玉兰等与戴增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宝根,龚玉兰,项军,戴增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款,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542号原告项宝根。委托代理人龚玉兰。原告龚玉兰。原告项军。委托代理人龚玉兰。被告戴增祥。原告项宝根、龚玉兰、项军与被告戴增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雨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宝根、龚玉兰、项军、被告戴增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宝根、龚玉兰、项军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居���在本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居住在楼下102室。因为被告擅自在天井内私搭房子、破坏原结构,并在天井外墙开窗破门、搭建房顶,与原告窗户距离太近,给原告家庭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双方因故发生矛盾,被告在争吵过程中还敲弯了原告的晾衣架,后在一次台风来袭时,被告私自搭建的顶棚被台风吹起并砸在已经弯曲的晾衣架上,导致晾衣架完全弯曲。原告多次向当地派出所及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过此事,派出所及物业管理公司也多次调解此事,但均以失败告终;物业管理公司也向被告送达过整改通知书,但被告置之不理。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在天井上方搭建的构筑物并赔偿原告晾衣架损失280元。被告戴增祥辩称,对三原告诉称中涉及的搭建情况和晾衣架的损坏情况没有异议,希望能够和对方协商解决,如调解不成,希望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居住在本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居住在楼下的102室。被告擅自将天井改造并搭建房顶,给原告家庭带来安全隐患。在双方因故发生矛盾期间,被告于一次争吵过程中敲弯了原告伸出阳台的晾衣架,后在一次台风中,被告私自搭建的顶棚被台风吹起并砸在已经弯曲的晾衣架上,导致晾衣架弯曲毁坏。双方矛盾经居委会调解无果后,2013年4月30日,原、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上海能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安分公司向被告送达了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上载: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经查,你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未经物业同意违规搭建雨棚、破坏原结构和用途,影响楼上业主利益,请尽快落实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请你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整改,恢复原状。对上述整改通知书,被告拒绝签收并整改。故三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调解协议、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照片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擅自将天井改造并搭建顶棚,客观上方便了犯罪分子的攀爬,给原告家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因该违法搭建造成原告晾衣架损坏。对此,被告应予拆除并赔偿相应损失。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增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天井内搭建的构筑物,恢复原状;二、被告戴增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项宝根、龚玉兰、项军晾衣架损失280元。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戴增祥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于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玉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