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章宗庆、杨晓英与陈长江互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章宗庆,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杨晓英,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肖延全,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江,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蒋三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宗庆、杨晓英诉被告陈长江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宗庆、杨晓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宗庆、杨晓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宗庆、杨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章宗庆、杨晓英负担。审判员 郑文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