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伟星建材有限公司与王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伟星建材有限公司,王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524号原告桂林市伟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北一路34号叠彩名门3-6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坚,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莉,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矮,个体工商户(字号:桂林市六方物资经营部)。委托代理人蓝兰,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伟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伟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桂林市伟星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桂林市伟星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另1,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桂林市伟星建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碧青人民陪审员 许晓冬人民陪审员 黄长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斌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