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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8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潍坊方舟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方舟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885-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方舟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本院(2013)潍城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潍坊方舟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潍坊明宗铸造有限公司在荣成市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居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