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成贵、杨淑珍与赵德龙、刘利民、王文涛、孟繁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贵,杨淑珍,赵德龙,刘利民,王文涛,孟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贵,男,83岁,汉族,离休干部,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杨淑珍,女,71岁,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德龙,男,27岁,汉族,系沈阳铁路局装卸作业管理所郑家屯站装卸队工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利民,男,37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文涛,男,35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孟繁宁,男,33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李成贵、杨淑珍与赵德龙、刘利民、王文涛、孟繁宁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双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赵德龙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成贵、杨淑珍欠款本金30000.00元,并从2010年8月17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2010年8月16日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种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刘利民、王文涛、孟繁宁与赵德龙负连带责任。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正在履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