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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白广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广才,王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白广才。被执行人王玉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9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0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红在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木柞一村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现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玉红所有的在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木柞一村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