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周格庄支行与荆鹏飞、王云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周格庄支行,荆鹏飞,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西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周格庄支行。被执行人荆鹏飞。被执行人王云。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06)西民二初字第248号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