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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西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周格庄支行与荆鹏飞、王云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周格庄支行,荆鹏飞,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西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周格庄支行。被执行人荆鹏飞。被执行人王云。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06)西民二初字第248号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