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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洋与周中平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周中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57号原告:杨洋,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中平,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洋诉被告周中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洋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洋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