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民初字2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2272号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某。原告唐某甲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丹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间在网上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古历2月间被告就来原告家共同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乙。共同生活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执,感情逐渐疏远。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关系一直不好。儿子出生后,双方关系仍然不好,被告没有责任心,在儿子出生二个月后就没有来原告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唐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承担500元。被告王某答辩称:被告和原告在婚前就说好不做上门女婿,两个家某都兼顾。儿子的名字是原告在被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的,而且原告通过关系擅自将儿子落户到原告村里,后来被告提出异议。这些事情导致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订婚时按照农村习俗送给原告的钱可以不要求原告返还,但儿子必须由被告抚养。如果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的话,被告愿意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甲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唐某乙。原、被告从2012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目前儿子唐某乙随原告唐某甲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唐某甲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要求离婚,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唐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儿子唐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直接抚养,鉴于儿子未满两周岁,目前随原告唐某甲一起生活,且在本案中未发现存在儿子不适宜与原告唐某甲共同生活的情形,故儿子由原告唐某甲抚养为宜,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唐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儿子唐某乙由原告唐某甲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唐×儿子唐某乙当月抚养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唐某甲已预付),由原告唐某甲负担75元,被告王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