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00号金华与湘潭腾宇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华,湘潭XX衡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金X华,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曹家镇。被告湘潭XX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玉兰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彭X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华与被告湘潭XX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华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所提交的证据不太充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X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1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金X华负担1690元。(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旭星审 判 员 刘益明人民陪审员 谭清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