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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赵清与常州市创平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常州市创平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赵清,女,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祥兵,北京市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创平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仪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诉被告常州市创平消防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军华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清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赵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