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法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营信用社与刘玉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营信用社,刘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营信用社被执行人:刘玉芬申请执行人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玉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嵩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刘玉芬偿还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营信用社借款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营信用社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玉芬发出执行通知,现经本院查明,刘玉芬长期在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20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艳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