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四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东莞恒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泰科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恒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民四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恒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淑仪,广东梧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最,广东梧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泰科电子香港有限公司(TYCOELECTRONICSH.K.LIMITED),住所地,香港。授权代表:李娉爱。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恒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EVERMOTORMANUFACTUR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再审申请人东莞恒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恒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科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恒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民四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东莞恒达公司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东莞恒达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恒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赵虹审判员刘涵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俊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