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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非执审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詹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184号原告詹某,男,194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告詹某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征收一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立辉助理审判员  杨 嘉人民陪审员  周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瑜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