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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一终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大勇诉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大勇,泰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兆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国。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勇。委托代理人易新苗,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泰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衍海,经理。委托代理人景玉霞。上诉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国、XX,被上诉人李大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新苗,原审被告泰安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玉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安广审判员  郄延亮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