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国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国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楼01幢3楼。法定代表人罗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国乐,男,1976年1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唐继军,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贺国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上诉人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