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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少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崔兆顺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少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25岁。2013年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社花,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志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辩护人王社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四五月份,清丰县瓦屋头镇小集村申某某(已判决)为索要因债务关系被瓦屋头镇王村王某某控制的车牌号为豫JWU9**的科鲁兹牌汽车,与被告人崔某某预谋,由崔某某纠集他人将车辆强行开走。2012年5月7日5时许,申某某伙同崔某某纠集的人员持砍刀、棍棒等凶器强行闯入清丰县瓦屋头镇王村王某某夫妇家中,将车牌号为豫JWU9**的科鲁兹牌汽车从王某某夫妇家中开走,期间将王某某的后背致伤。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审理期间,王某某表示崔某某家属已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并对崔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申某某、梁某某、王某一、肖某某、王某二、赵某某、谢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及伤情照片,借款条及收款条,莘县公安局古云派出所证明,东平县公安局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本院(2012)清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纠集他人未经被害人王某某同意,非法强行闯入王某某住宅,并致王某某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崔某某系共同犯罪。其参与预谋,并纠集参与实施人员,故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崔丽红审判员  曹青次审判员  韩清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