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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X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X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94号原告: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X路X号。法定代表人:雷X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会,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陈X华,男,195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厂修理工,住西安市XX区XX路X段***号(未到庭)。原告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X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22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从原告处开走车辆,2011年6月22日原告将车辆收回。被告仅支付租赁费2500元,尚欠租赁费7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汽车租赁费7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X华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XZA047XXXX),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陕A2XX**别克牌轿车一辆,租赁期限自2011年4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租金每月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从原告处开走车辆。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将车辆实际收回。被告在租赁车辆后,仅支付原告租赁费2500元,尚欠租赁费7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承租原告的车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给付下欠租金,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租金,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华签订的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XZA047XXXX)予以解除。二、被告陈X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7500元。诉讼费150元由被告陈X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