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林日有不服电白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有,电白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30号原告林日有。被告电白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黄庞成,局长。原告林日有不服被告电白县公安局对其申请变更姓名不予受理,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同意受理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日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日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日有负担。审 判 长 苏文伟审 判 员 张 坤人民陪审员 严张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淑漫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