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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银川泓联与嘉峪关市政府行政案件驳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泓联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城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银川泓联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银川泓联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甘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而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中判决事项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银川泓联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生有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