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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瑞余与王松路、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杨瑞余。委托代理人裴树花,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路。被告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洪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余诉被告王松路、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松路、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