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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田旭锋与黄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旭锋,黄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22号原告:田旭锋。被告:黄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旭锋诉被告史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