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田旭锋与黄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旭锋,黄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22号原告:田旭锋。被告:黄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旭锋诉被告史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