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梁永青与周文合,徐仕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青,周文合,徐仕尧,周明洪,周晓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320号原告梁永青,女,生于1955年5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周文合,男,生于1958年,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徐仕尧,男,生于1953年,汉族,农村居民。第三人周明洪,男,生于1982年1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第三人周晓波,男,生于1983年11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梁永青与被告周文合、徐仕尧、第三人周明洪、周晓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永青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青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原告梁永青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永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搜索“”